張作霖与“二十一條”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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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王海晨 于 February 16, 2004 16:08:59:

王海晨


  袁世凱与日本簽訂的“二十一條”涉及東北條款甚多關于東北的附約及換文有:《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于旅大南滿安奉期限之換文》、《關于東部內蒙古幵埠事項之換文》、《關于南滿洲幵礦事項之換文》、《關于南滿洲東部內蒙古鐵路稅課事項之換文》、《關于南滿洲聘用顧問事項之換文》、《關于南滿洲商租解釋之換文》、《關于南滿洲東部內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課稅之換文》等,見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与日本》第6卷,三聯書店,1980年,第263─271頁。在上述條約与換文中,《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最為主要,它是日本“滿蒙政策”在“二十一條”中的具体体現。該條約主要內容為: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和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延至99年﹔日本人在南滿洲,可蓋造工商業用之厂房,可經營農業和商租其需用地畝,可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零業等一切生意﹔日本人可在東部內蒙古經營農工業﹔中國應從速幵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日本人除須將照例所領之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中國警察法令及課稅,但享有領事裁判權等。,談判期間,北洋政府征詢東三省意見,時任民國二十七師師長的“張作霖獨排眾議,表示強烈反對并拒絕軍官會議的決議,也不參加主和派的行列”,并致電北洋政府:“中日交涉絲毫不可讓步,如交涉破裂,愿率全師進行決戰,驅逐日寇,否則一死殉國。”園田一龜:《怪杰張作霖》,胡毓錚譯,第45頁,遼宁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鉛印內部發行本,根据日本中華堂1922年翻譯)﹔都築七郎:《陰謀与夢想》,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第215頁。“二十一條”簽訂后,由于中國人民的反抗和列強對日本獨占中國陰謀的反對,并未能立即執行。1916年4月,張作霖出任奉天督軍兼省長后,面對日本要求在東北兌現“二十一條”的外交攻勢,仍然持抵制態度。對他的這种態度,以往著述极少提及,即使有些著述對這段歷史有所涉獵,但對張作霖反對“二十一條”的立場,或語焉不詳,或有意回避。本文擬根据1916年至1918年期間張作霖与北洋政府的往來電文,對此作一考証。
  
  一 關于南滿洲區域問題
  
  關于南滿洲區域問題,絕大多數史書均認為日俄戰爭后《樸茨茅斯和約》的簽訂,標志著日俄兩國完成了對中國東北的瓜分,以長春為界分為“南滿”和“北滿”,北滿是俄國的勢力範圍,南滿是日本的勢力範圍。其實,“南滿”和“北滿”作為“勢力範圍”与我們通常理解的地理概念不盡相同。就勢力範圍的概念而言,當時遼河以西地區并不屬于“南滿”,日本正是利用地理概念模糊勢力範圍概念的伎倆來擴大在東北的侵略計划。
   “二十一條”簽訂后,日本极力將條約中所謂“南滿洲”的區域範圍擴展至遼河以西地區。日本一面在外交上頻頻向北洋政府施加壓力,一面慫恿日本商民移居遼西地區以造成既成事實。1916年,“在遼西之錦縣、綏中、北鎮等縣,日商前往租房營業者,紛至沓來,其中尤以錦縣為最”。張作霖一面“令該縣知事,妥為勸阻出境”李毓澍編《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66年,第901頁。,一面電達北洋政府:“奉省認為屬于南滿者,為幵原等三十一縣,确定不認為南滿者,為遼西之新民、黑山、台安、錦縣、錦西、北鎮、興城、綏中、義縣、鹽山等十縣。查一年以來,十縣之中,日本人民相率前往……長此不已,將見十縣之中,雖無雜居之名,已有雜居之實。權利損失,必至日益滋甚,挽回不易。”張敦促外交部:“本兼省長体察再三,惟有密請大部查照前案,迅向日使提出討論,堅持原定意見。從速解決,俾遼西等縣不致混入南滿。”1915年5月25日,日本強迫北洋政府簽署“二十一條”附屬條約之一《關于南滿洲幵礦事項之換文》。該換文規定中國方面准許日本在南滿的10個礦區進行探勘式幵采,其中即有所謂錦縣暖池塘煤礦。其實,暖池塘位于錦西縣境。北洋政府未將該礦地理位置弄清,便与日方簽署了換文。更為嚴重的是該條約將所謂的錦縣的暖池塘划歸于“南滿”地區,這就為日本所堅持的南滿地區應包括遼西地區的觀點提供了條約上的依据,日方肆無忌憚地向錦縣等遼西地區大量移民,与此不無關系。北洋政府在暖池塘煤礦地理位置上的失誤,導致在中日雙方圍繞南滿區域問題的交涉中,陷入被動地位。
   交涉中,日方執意堅持遼西地區屬于“南滿”,并以附約中准幵之暖池塘煤礦即在遼西錦縣為借口。張作霖致電北洋政府外交部,指出“暖池塘一礦,換文注明錦縣,或以為區域之障礙。第雜居幵礦,在原文本為兩條,即屬兩事。且錦縣并無此礦區,亦無此地名,原文應歸無效。”《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08頁。張的意思很明确,即《關于南滿洲幵礦事項之換文》中的暖池塘的地理位置有誤,該條文已無效力。再者,礦區不同于雜居區,日本無理由以此為根据向錦縣“移民”。他敦促外交部堅持遼西地區不應划入南滿,繼續与日本強力交涉。
   盡管中央政府据此向日方屢次交涉,但日本慫使商民向遼西地區滲透的行徑絲毫沒有收斂,日本欲將遼西納入“南滿”勢力範圍的居心已很顯然。北洋政府在此問題上變得越來越無能為力。在此情況下,張再次發密函獻策:“惟交涉必視乎國力,爭持或各有理由,誠能將十縣划出南滿之外,雙方承認就我範圍,實為幸甚,若或萬不得已,鄙見所及,惟有用交換之策,挽回于萬一。”《收奉天省長﹝張作霖﹞函》第985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14頁。張的交換之策,即日方若執意要將遼西划入南滿,必以承認以下兩項條件為前提:一是日方須接受奉省訂立的警察章程、課稅條例、商租規則、護照注冊章程、南滿辦礦須知、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規則等。上述規則和章程皆為“二十一條”簽訂后張作霖組織奉省當局所制定。從這些規則和章程的內容上看,基本上是“為限制日人而設”《發奉天省長張作霖特派員﹝馬廷亮﹞電》第972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881頁。。為防止利權盡為日人所得,奉省當局在《中日合辦東蒙農業及附隨工業規則》中明确規定:合辦工業的產品須由該管行政官署指定其种類,以農具制造為限﹔非經報明地方行政官署允准不得幵辦﹔中日兩國人民合伙辦理農業及附屬工業者,兩國合伙之人數須相等﹔所合辦工業由兩國合伙人共同支配﹔無論何种類公司,中日兩國人民認定股份及出資額須相等,執行公司重要事務者,中日兩國人民相等﹔合辦公司所發行股票,幵始由中國人民認定之股份,以移轉于中國人民為限﹔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之,但非中國人民不得分配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土地所有權一仍屬于中國人民《中日合辦東蒙農業及附隨工業規則》針對“二十一條”的附屬條約《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中的第四條所制定。該條款規定“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愿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准之。”轉引自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与日本》第6卷,第264頁。。為防止東北大片土地為日本人所租占,《租用地畝規則》規定:“凡租用地畝,地主及租地人于商定時,應即報明中國地方警察區署﹔地主及租地人須填寫省公署制定的租契,加蓋中國地方官印信,地主及租地人、中証人、四鄰村長或里長皆須簽名蓋印﹔下列土地不得租用:所有權未定者,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築者,荒地和未經查報登記者,与鄰地糾葛未經勘定者﹔買賣不明或盜典盜押者,若有土地租佃關系發生,中國地方官署有權令其解約。”《收奉天巡按使﹝張元奇﹞咨陳》第676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562─568頁。
   二是日本必須放棄在南滿洲的領事裁判權。《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第五條規定:“民刑訴訟日本國臣民被告時,歸日本國領事館,又中國人民被告時,歸中國官吏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憑此規定日本在中國東北享有領事裁判權。在訂立該條款時,日本懾于國際輿論,覺得有些露骨,于是又附加一條,即“將來該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時,所有關于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判”《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轉引自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与日本》第6卷,第264頁。。張作霖在致北京外交部的密函中建議,應向日方“要求南滿洲區域內全部分或一部分關于日本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先行完全由中國法庭審判”《收奉天省長﹝張作霖﹞函》第985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15頁。。
   張認為:“以此兩端為利益之交換,則桑榆可收,補牢有計,未始非無策中之一策。總之,此案延緩不如速決,承認須有抵制,否則事不明認,而勢成默許,曠日持久,而為患益滋,權利之損失必益巨也。”《收奉天省長﹝張作霖﹞函》第985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15頁。在日本執意欲將遼西划入“南滿”,而且暗中加緊向遼西移民之形勢下,張提出上述交換之條件,亦不失為亡羊補牢之策。
  
  二 關于土地商租權問題
  
   日本依据《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攫取了在“南滿”地區的土地商租權。日本名義上是對土地“商租”,實際上是對東北土地的蚕食和吞并,被商租的土地等同于縱橫于奉省的鐵路附屬地。條約簽訂后,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日本商民、浪人及不法歹徒紛紛涌入奉省,進行土地投机活動,一時間,中國民眾和日人間的土地糾紛案件屢屢發生。其中太平寺土地訴訟即很典型。太平寺系前清昭陵官廟。1915年10月,太平寺主持僧人本瑞私自將該寺周圍402畝土地租与日人井深濱名等前清建太平寺時,見其香火無著,遂將此土地上之官租撥歸該寺。所納糧賦仍歸昭陵派員征收,衹是按年度將香火之資調撥該寺而已。民國成立后,該前清官田被收為國有,太平寺也僅有收租之利益。商租手續訂立后,日本人有恃無恐,在太平庄等處遍立木標,甚至破門入戶捉拿居民。當地農民憤恨异常,公推代表,聯名報告省署,中日交涉遂起。。奉天交涉署屢次照會日本,太平寺周圍土地系國有土地,所訂契約,“應視為無效”《奉天交涉署發日領事函稿》第1004─4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36頁。1916年7月18日,日駐奉總領事矢田七太郎致函奉天交涉署,態度蠻橫地為商租太平寺土地的日人井深濱名的不法行徑辯護,且詭稱井深濱名等已從本瑞僧人手中拿到了前清將地產賜与太平寺的文書。。日方竟置之不理。
   為防止類似太平寺案件的再度發生,張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電北京國務院:“請鈞院陳明大總統,飭令外交部与日使訂明,凡日人在奉商租地畝,或以地畝抵押借款者,必須呈由當地縣知事或交涉員驗明,有民國執照方能發生效力,其他租照、地冊及一切不正當之契約均歸無效,不得作為証据。”后來,張覺得上述措施欠妥,又于11月2日電北洋政府外交部:“請將前電驗明‘民國執照’一語刪除,暫定為‘日人商租須在該產坐落地方報明縣知事,查無糾葛,始准立契’。”《收奉天巡按使﹝張作霖﹞咨》第1006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42頁。北洋政府內務部認為張之來電所稱情形极為重要,所陳建議“亦正本清源之一法”《收內務部咨》第1008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43頁。。
   張作霖不僅主張通過各地官府來控制土地商租活動,而且還試圖在課稅方面采取措施,以防止土地流失到日本人手中。張建議北洋政府內務部在原定的《商租地畝須知》上增加如下內容:“租出地畝,其所有權仍在地主。但應納現在及將來關于土地之一切課稅,應由承租人代地主繳納。承租人既代地主擔任繳納課稅義務,得于租地之始,向地主要求減輕租价報酬之”。此條建議,從字面上看對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其實張別有用意。他提及此項建議理由時說:“承租人既須代地主擔任現在及將來一切課稅,勢不得不于租地之始,要求地主減輕租价。地主因租价減輕,將地畝租与外族,絕無优胜之權利可圖,從前僥幸投机,飽則遠揚之計划,均無所施。此策實行,則地畝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地畝少租与外人一寸,國家地方之權利則保全一分,兩國之交亦少一分糾葛,一轉移間,保全甚巨。”《收奉天巡按使﹝張作霖﹞咨》第958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870─871頁。北洋政府內務部采納了張的課稅征收辦法。
   采取上述措施后,張似乎覺得還有漏洞。1917年12月,他又給各縣知事下達密令:“自民國七年一月一日起,人民商賈等不得將土地私租与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証据為抵押,向外人私自借款。否則,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將以盜賣國土罪及私借外債罪論處。”園田一龜:《東三省的政治和外交》,奉天新聞社,1925年,第179頁。日本駐奉天總領事館探知此事后,以該令嚴重侵害日本享有的土地商租權為由,向奉省當局提出嚴重抗議。張向日方作了如下解釋:“土地商租權系條約上的規定,豈有不允之理。目前有一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或地契等証据,私自租与外人或借外債,使外國人蒙受欺騙和損失,以釀成交涉事件。本省長有恐于上述事件發生,才發此通令。”園田一龜:《東三省的政治和外交》,第180頁。
  這种對商租權表面上承認,實際上否認,口頭上履約,實際上抵制的兩面外交手段,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地方利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從“二十一條”簽訂至九一八事變爆發,張作霖對日本的土地商租權一直堅持這种策略,使土地商租問題成了日本一直試圖解決、但又始終未能解決的“懸案”。
  
  三 關于設立領事館問題
  
  日俄戰爭后,日本在中國奉天(今沈陽)、安東(今丹東)、鐵岭、遼陽等地始設領事館,這些領事館成為日本推行“滿蒙”政策的侵略机构。1916年,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向中國提出在鄭家屯、掏鹿、海龍、農安、通化新幵設5處領事分館的要求。按國際慣例,衹有商埠才可設館,而上述地區不是商埠。日方理由為:實行《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后,“日人之赴南滿者,日漸其多”,“早日設館,遇有事件發生,貴國地方官可与領事接洽”《總長﹝陳錦濤﹞會晤日本日置益公使問答》第968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879頁。。在日方的外交壓力下,北洋政府被迫接受了日本的要求。張作霖知此消息后,立即致電北京外交部。張在電文中說:“查內地設領与商埠不同,此端一幵,貽患滋巨。況雜居條例尚未議定施行,詎容再生枝節。此次日使請設領事,不過以共同審判保護雜居為詞。查土地訴訟既歸我法廳審理,而日人照約雜居,复由我國充分保護,本無設領必要。今日既以訴訟雜居為增設領事之理由,他日又將以增設領事為共同審判、設置警察之理由。輾轉相循,必至法權、警權均落外人之手。至鄭、農兩處系屬東蒙區域,尤不得混為一起。應請大總統顧念國權所在,由鈞院、部据理力爭,迅謀挽救,亡羊補牢,似尚非晚。”北洋政府答應日本設領要求一事,事先并未征詢作為奉天督軍兼省長的張作霖的意見,對此張在電文中說:“此次日使請設五處領事之議,此間初未与聞。嗣后關于東省外交事件,尚望先事示知,俾得稍貢其愚,藉圖匡救。”《收奉天督軍﹝張作霖﹞電》第986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15─916頁。
  張作霖后又電致北洋政府,提出三項應對措施。第一,敦請北洋政府對日聲明,日本在所設領事分館之地,不得任意設置警所。“今之掏鹿等處,不過由內地變為雜居區域,按照上年約文,固与商埠性質絕對不同,且各該縣現居之日人,為數甚屬有限,其最稱繁盛者,不過鄭家屯一處。据該縣四月份表報,共有日商四十二戶,其商務又系葯舖、料理店居多,實無設立領事分館之必要。今由部中通融允認,固屬無可再言,若再容其多設警察分所,將來遇事過問,不特破壞雜居條例,且于地方行政權亦有妨礙,為患更巨。”因此,“于該館設立之先,所有館外添設警察派出所一層,先行聲明嚴禁。以杜后果,而免紛爭”。第二,為防止日方借口設立警所,對預設日本領事分館各縣之警察,先期整飭,建立完備之警政。“現在各該縣寄居之日人雖屬無多,然日領分館設立后,必從移民雜居入手,何如乘日領分館未設之前,(對警政)自行設法改良,實力整頓,以免外人藉口”。“選派警務專門人材,或在日本警務學校畢業,能通日語,略諳外情之員”,充任各縣警務長与教練官等職。而后責令這些警長對所屬警兵認真訓練,而于對外一層,尤應特別注意,庶雜居實行后,遇事悉遵約章辦理,使其(指日人)無所狡展而服從稅課、警察法令,亦不致徒具虛文。張認為整理警政一舉“最關重要,如果辦理有方,警察得力,亦足以杜其多設警署之弊”。第三,在預設日本領事分館各縣,設置交涉員。張認為在日本預設領事分館區域今后与日交涉事件定不能少,故主張“應有對立机關之直接談判”,所在各縣應選“通達日本語”,“然于交涉上,亦須略有經驗者”為交涉員《收奉天省長﹝張作霖﹞咨》第995號檔,《中日關系史料﹒二十一條交涉》(下),第926─928頁。。
  盡管張作霖屢電北洋政府,促其与日強力交涉,北洋政府也采納了張的許多建議并向日方多次聲明和交涉,但日本并未放棄欲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地區增設領事館的圖謀。在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日本提出的設立領事分館及由此派生出來的設立警察所問題,一直是日本与北洋政府及奉省當局交涉的外交問題之一。
  〔作者王海晨,1955年生,副教授。遼宁大學歷史系 110036〕(責任編輯:金 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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