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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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耆英 于 July 05, 2002 21:20:53:

1842年8月29日

〔中〕耆英〔英〕璞鼎查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回所属家眷,寄居没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英国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饮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将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补偿原价。
  一、凡英国商民,在粤省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商行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其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300万元,作为商欠之数,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钦差大臣等向英国居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1200万元,大皇帝准为补偿。惟自道光二十一年6月15日以后,英国在各城收过银两之数,按数扣除。
  一、以上酌定银数,共2100百万元,此时交银600万元,癸卯年6月间交银300万元,12月间交银300万元,共银600万元。甲辰年6月间交银250万元,12月间交银250万元,共银500万元。乙巳年6月间交银200万元,12月间交银200万元,共银400万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止,4年共交银2100万元。但按期未能交足,则酌定每年每100元应加息5元。
  一、凡系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誊录天下,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中国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奏明字样。
  一、俟奉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600万元交清,英国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
  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鼓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关,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公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皇帝硃笔批准,及英国君主判定后,即速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钦差大臣等及英国公使,盖用关防印,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诉,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於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於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俟互换之后,无不尅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吸食种植鸦片,当时英国根本就不允许在本国内吸食种植鸦片;关于鸦片贸易,禁止鸦片贸易怎么可能是在《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后中国进口鸦片先是急剧增加,因为没人敢阻挡了,后来就是急剧萎缩——因为中国自己大规模种植鸦片。真正提起在中国禁止鸦片的是传教士,1865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出版专书论述鸦片危害及有关鸦片贸易的法律问题。1868年,《中国丛报》从创刊开始,就不断用中英文刊载各地传教士反对鸦片贸易的文章。1874年,在华西方传教士成立了“英华禁止鸦片贸易协会”(The Anglo-Oriental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Opium Trade),号召所有传教士,积极向本国报告鸦片害处,并呼吁本国禁止鸦片贸易。内地会负责人、英国宣教士Benjamin Broomball汇编了中国境内一百四十年来的传教士禁烟言论:《在华宣教士禁烟言论集》(The Truth about Opium Smoking,1882),出版後影响广泛深远。由於他们在民间积极活动,禁烟派终于在英国议会占多数,西方各国也同时受基督教道德谴责的压力,迫使英国政府於1906年通过,1908年起,十年内每年减产十分之一,至1917年底停止所有鸦片贸易。1909及1912年,由美籍基督教主教Charles Henry Brent在上海及海牙分别主持两次国际会议,中、美、英、法、德、俄、意、日、荷兰、伊朗、葡萄牙等国协议,全面禁止鸦片及毒品贸易走私。
  当然,这只是欧美国家不再搞官方的鸦片贸易,但中国本土的鸦片走私和种植却日甚一日。
      中英天津条约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天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一、前壬寅年(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一、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一、天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於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画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人情官员亦宜协同勷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一、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於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与官,① 中国官员於相侍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支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於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馀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日,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曹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於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墳基,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劝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搅载及挑夫包搅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刻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盗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郎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支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住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一、输税期候,进口货於起载时,出口货於落货时,各行接纳。
第二十六款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贷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徵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硃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於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连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国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徵税,名为抽课,实於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覆,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淮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徵之据。所徵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徵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整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住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尊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徵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郎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一、英商在各口白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椿、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以昭画一。
第三十五款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一、英国船只甫临近日,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於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亳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宜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人官。
第三十九款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发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淮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一、凡纳税实按斤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於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馀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於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接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淮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佗已纳税饷之据。至於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凡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字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於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粤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一、本约立定后,俟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於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①
——海关中外条约,第1卷,页404一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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