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和親屬關系:文藝复興前的社會生活(3 o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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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n_an 于 December 13, 2000 17:08:02:

送交者: an_an 于 December 09, 2000 03:55:00:

暗暗

家庭生活和親屬關系:文藝复興前的社會生活(3 of 4)/尚有一節缺如/

>>讀書筆記与評論>>2000/11/07-12/07

...(續〝家庭生活和親屬關系:文藝复興前的社會生活
(2 of 4)〝)...


4.2親屬關系

4.2.1

親屬關系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成份。它与“家庭”是同等
重要的東西。十一世紀和十二世紀的大家庭,体現了社會
權力私有化的許多問題。家庭的巨大化傾向于縮小私人關
系的重要性。個人和婚內夫妻的自由,也被不可避免的家
譜延續的需要所威脅。

歐洲的中世紀是一個私生活無處不在,又無處可尋的時候。

親屬關系是一种較之家庭關系更為抽象的關系。我們必須
將之定義得十分清楚。

在馬克。布羅齊(Marc Bloch)的“封建社會”一書中,我
們可以看到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被中世紀研究專家們奉
為經典的論述。

布羅齊注意到,血緣關系是位于同居關系之上(高于)的一
种關系。

他認為,騎士制度是對親屬關系的一种補充。是將氏族社
會的內部紐帶進行進一步加強的一种手段。他從法律關系
的角度研究氏族關系,他關注戰爭和對家庭權力的分享。
他基本上是認為親戚們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但是,他
發現了封建社會和我們今天社會的巨大區別--在社會細胞
和自然單位上的區別。

布氏認為,血緣關系更多体現的是一种限制,而非情感紐
帶。這個限制就是他和許多當今學者,比如列維-布魯爾
(Lev'y-Bruhl)所認為的社會發展的原始狀態。同樣的,他們
怀疑夫妻關系作為氏族力量的來源這一看法。他指出,把
婚姻看成家庭的中心這种做法會扭曲封建時代的真實情況。
其實,妻子衹是封建家族的一半成員,而丈夫去世之后,
她會立刻被氏族排斥在外。另外,自十三世紀伊始,教會
和國家幵始影響封建氏族,減低其控制能力。

布氏的三個研究主題是

1。定義“家譜(Lineage)”及其功能。
2。研究家譜和姻親家庭的關系。
3。研究1180年幵始的變化。

他的研究涉及了廣泛而深刻的問題,這是一個偉大的研究。
其結果也推翻了作者本人早期的假說。

他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問題是“非區別性延續性問題
(Undifferentiated filiation)”。問題是有關父親和母親的家
族關系是否存在同樣的价值和性質的問題。布氏認為,這
個雙重聯系使得譜系變得复雜了。一代又一代的人生傳遞
下去,因為每一代的不同親屬關系,人的責任隨之而產生
了變化。

讓我們來具体地分析一下,這些巨大的延伸家庭(extended families),是怎樣一個狀態?對于一個典型的貴族來說,
他的權力是怎樣來的?


4.2.2家譜的意義

兩個法語詞,lignage, parente',表達了“氏族”和
“親屬關系”兩個意思。父系和母系的兄弟-舅甥關系
(cousinhoods)也對之進行補充。

在拉丁語中,有許多專門的詞匯用來表達“純血統的”,
“顯赫的”,“純粹的”等意思。一個值得注意的,奇怪
的現象卻是:在這些詞匯中,我們沒有看到“家庭(family)”
這個詞。另外,“夫妻”也好,“姻親家庭
(conjugal or hindrar)”也好,都沒有怎么被提起來過。

當然,這不是說明核心家庭就不存在。我們必須區別社會
的自我認知和社會的“客觀現實”*。

********
[注釋]

有關通過語言,傳統,文學等上層建築的產物來研究社會
現實的方法,在文化人類學,社會學和歷史學久為關注并
應用。將社會的自我意識--常常被認為是文化規範
(cultural norm)的那种形而上的東西,与社會現實
(social reality)區別幵來,是一個文化-社會-歷史學研究中
的基本和重要的原則。
********

事實上,社會意識中所否定的,常常正好是社會現實的強
烈存在。

語言的變遷的一些情況,反映了親屬關系的方方面面。比
如,語言中缺乏對不同的親屬集團的稱呼。又比如,姓氏
不怎么被使用,很多現存的姓氏都是科學家給取的。還有
許多問題,在具体的,區分不同親疏的兄弟姐妹和父母系
上的不同親戚的詞匯上的情況**。

********
[討論]

一般來說,在“西方”,親屬關系的指稱是不如中國和其
他某些文化中的指稱具体的,中國是文化人類學上的典型
的有著對人在親屬關系中的身份的特定稱呼的地區。

“西方”這個概念,指的是現在的工業化了的,承繼了源
于古希腊的文化傳統的白人社會。這個詞匯是模糊的,廣
受爭議的,也是約定俗成的,可以表達意思的。舉個例子
來說,南非這個國家就不被看作“西方”國家,盡管它的
統治階層基本上是延續西方傳統的人群。對于一個詞匯的
解釋可以体現出語言符號的表達的模糊性和可疑性,也体
現出語言作為一個文化系統的子系統的動態性。
********

在許多其他的文獻紀錄上,可以發現封建社會的現實情況,
比如教堂的圖畫。

布氏及其他研究者的結論是,中世紀氏族是一個緊密的經
濟單位。這個結論是不很自信的。在這里,小型的家庭,
排除了有血緣關系的朋友,家庭的概念強調了氏族中間的
親屬關系。當然,財富,財富的傳承和親屬關系之間有著
复雜而微妙的關系。從1000年到1200年之間的文獻資料上,
我們很難發現社會集團和財產之傳承之間的必然聯系。

中世紀的歷史學家,比如Nogent 的Guibert, Bruges 的
Flemish Galbert等,卻認為實際上沒有一個“封建等級”,
有的衹是在粗暴和理性中競爭中發展的宗族關系。大人物
的權力,在辯証的意義上,同時是他的后代和騎士的力量
的來源和結果。

看待這些社會關系,必然以一种網絡關系為基礎,而不能
認定有什么單一的社會結构。

在研究方法上,我們必須注意“故事式”的文獻資料。從
十二和十三世紀起,卡羅林沁(Carolingian)和不列敦
(Breton)的事件已經進入故事寫作家的眼界。另外,物質
文化(Material culture*)早就被大量應用在歷史研究上。我
們應該可以認為,表達情感的東西可以是更好的客觀的文
字。比起那些貌似嚴肅的客觀的文字,它們往往更加准确,
也丰富地表達了歷史事件。因而,我們應該高度注意事件
錄,歷史陳述,歷險故事,宮廷故事等等資料。


********
[注釋]

物質文化指的是一個文化(一种生活方式和意識形態的總
和,用于區分一种人群的東西)所制造出來的物理性產品,
比如工業產品,藝術品,工藝品等。
********


4.2.3大家族的幸運与不幸

對歷史學家和作家來講,大家族和大庄園的興衰是永恆的
話題。“大家族”和“大庄園”這兩個詞語都不能准确地
用于指代社會關系的微妙變遷。我們有兩個例子,可以充
分地表達這個變遷。

這兩個例子是

弗萊明(Flemish)的埃倫堡(Erembaud)家族和諾曼底
(Normandy)的吉若瓦(Giroie)家族。

1。例子一。

埃倫堡家族是Brugesde的Sait Donatian教會的教士Bertulf
的傳人。他們在1127年因一件大事而滅亡:Good的查理
(Charles)伯爵被謀殺。

這個家族是一個 ministeriales興起的例子,就是王子和庄
園主的傭人的興起。這一种人群在十二世紀發生了較大的
發展,并且极力要跨越貴族的門檻。這類人就是非貴族非
傭人的一類,它的社會地位是由集團內外不同的看法來賦
予的。

埃倫堡家族在興起之后,成功地掩蓋了自己的低賤出身。
但是發生了一件事情,使得出身問題成了大問題的導火線。
一位埃倫堡的騎士要同一個教士之女結婚,但是他發現妻
子曾經是一位傭人。他因此而慍怒,為自己尚未穩固的地
位受到了影響。同時,他的姻親們也憤怒了,于是后者密
謀要顛覆這個家族。

有意思的是,Bertulf他本人,同其他家族成員一樣,認為
自己是個真正的貴族,所以要抹去自身的傭人出身之陰影,
他要兒子和侄子們去努力保護自己的榮光。于是,
Borsiard 和另一個nepotes Bertulf 就和nepotes Thancmari
就落入了永無休止的爭斗之中,所有的親戚和騎士都加入
了,伯爵感到公共秩序的被破壞,于是毀了Borsiard的房
子,此舉激發了埃倫堡家族的憤怒。

結果是牧師的侄子們密商了一個陰謀,加上一些遠親和個
別非親屬,謀殺了伯爵,并想讓Ypres 的威廉(Williams)
上台,當Flanders的伯爵,以保証謀殺不被懲罰。

可惜的是,几個大人物卻不准許這樣的低等人犯上作亂,
為所欲為。他們包括:Good的Charles及其后人,
Louis VI 王(他想推舉William Cliton當Flanders的統治者)。
于是,埃倫堡家族的人一個一個地被處理掉了。歷史學家
吉貝爾(Galbert)溯源究本地論述道,該家族的出身是后來
一系列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吉貝爾,就是他給這個家族取了埃倫堡的名字。名字來自
一個Bruges的Castellan的低等騎士,他勾引了主人的妻
子,并把主人淹死在河里。因此后來所發生的大事件,從
某种意義上來說,正好反映了當初的罪行。

這是一個不幸的,低等出身的家族的覆滅故事。歷史上也
有正好相反的例子,比如,一個不知名的小英雄,因為贏
得了出身高貴血統正宗的女孩子或者寡婦的心,而晉身光
榮的家族之行列。

有關家族的內部結构,基本上是复雜的,以父權為主線,
主人控制兄弟和子女,他住在中心宮廷或庄園里,与可疑
的兒子們分得很幵。(例子略)

在上述的犯罪事件中,不一定是血緣關系造成了共同犯罪
的基礎,有時同住在一起的方便也大大地催發了犯罪。除
了父權的主導作用,姻親們為自己配偶的家族的起伏也付
出了相應的代价。

2。例子二。

看過了埃倫堡的故事,再來看吉若瓦家族的故事。

這個同上例相反,是個家族穩定發展的例子。吉若瓦家族
是典型的諾曼底上層貴族,是十一世紀時的公爵們的傳人。
路森。繆塞(Lucien Musset),作家,該家族的后代,曾經
說過,他的出身不是什么假造了歷史給挂上去的
“Companions of Rollo”,而是貨真价實的 Frankish 和
Breton 移民的后裔。歷史學家,Ordericus Vitalis, Galbert
的同時代人,知道吉若瓦的父親和祖父,及其姐姐
Hildiarde。吉若瓦的后人屢次將這個光榮的名字放在自己
的名字當中,比如,Robert "Giroie",或Guillanme
Geroianus, 還有William the Giroie。

在中世紀,人的第一個名字是真實的名字与身份的象征。
同一個名字一代一代地傳下去,從父親到兒子,到侄子,
也從母系的祖父到孫子,到侄孫。女性的顯赫姓名,是對
丈夫家族的大貢獻。名字在政治生涯中是十分重要的財富。
名字所帶有的,是貴族家族的精髓----virtus----也就是血統,
有時也帶有榮譽----honores----也就是財產和曾經歷經的地
方。

在研究貴族親屬關系的時候,我們想要知道:嬰兒出生的
時候,人們為他/她,是怎樣選擇名字的?

在上面的例子里,William 和 Robert 這些名字,体現了与
諾曼弟的公爵的關系(Normandy),它們似乎用來代替
Ernaud 和Renaud, Giroie衹是一個附加物,用以區別成
員的父系血緣來源。在古代,女性傳遞名字,父親的姓氏
衹是后來的發明,是文化群落幵始識別父親角色之后在語
言上的演進。

大概在歐洲,是1000年之后才有給嬰兒冠以父親姓氏的事
情。這尤其是种伴隨著庄園貴族制度的建立而生的東西。

Giroie這個家族是1015年到1027年之間建立起來的,其主
要分布區域在脈恩(Maine) 和諾曼底。Giroie從他的未成人
就亡故了的貴族未婚妻那里得到了Montreuil 和Echauffour
的領地 (fiseus,也就是 revenue,就是可用于建立城堡的
土地)。然后,他与另一個貴族女子結了婚,生了7個兒子
和4個女兒。

(大量的子嗣,必須由嚴格的規則所控制,以保証財產的不
被破壞性地分割。規則比如,對次子的權益的限制**。)


********
[討論]

對次子權益的控制被專家認為是歐洲封建制度的一個重要
原則。和中國的情況正好相反。中國的封建制度基本上是
兒子均分財產的。中國事實上的氏族內部結构也是复雜的,
流動性的,在實例上見得許多非長子控制權力,被選舉人
控制權力,分產表面化----實際上仍然由眾人組成的氏族
“委員會”控制權力等。有關描述和論述可見>>宋明家族
制度>>等書。
********

吉若瓦家族的第一代后代中,衹有三個兒子有后。三個人
中間,衹有William the Giroie被賦予控制其他兄弟的權力。
他的地位并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而是斗爭出來的。他
本來和Foucois平分“榮譽”,1035年之后兩人的敵意產
生,原因大概是Foucois的教父是William的敵人。于是兩
個人打了仗,小兄弟 Robert幫了他。后來他把戰利品
“圣色能的城堡 (Cha>teau of Saint-Ce'nen)”送給了小兄
弟。戰斗之后,Foucois不幸地被宣布為低等人,他的母
親被誣蔑為“妾”。

這個家族的其他后人中,有三個未成年就去世了。另一個
進了修道院。就這樣William得到了繼承權。(細節略)

Giroie的四個女兒,情況自然与兄弟們不同。基本上她們
是沒有和兄弟同等的權力的。她們的后人也得不到什么遺
產。反而,婚姻使得母家可以從夫家得到一些好處。她們
全部已婚,兩個与臨近的,地位較低的庄園主結婚,兩個
与較遠的,地位与母家均等的庄園主結婚。

四個 女兒叫Erembourc, Emma, Adelaide, Hadvise.

Hadvise的婚姻對母家有著极為重要的影響。1050年前后,
她与兒子一起建立了Saint-Evronl的修道院。因為這個行
動,她的背景的兩個大家族都受到了圣靈的洗禮,神圣的
光環籠罩了它們----它們得到了實際上的很多好處。由此
可見,和教會的良好關系是保証土地權力的重要手段。

但是他們自己也付出了代价。兩個家族中人成為了僧侶,
并且將部份財產贈給了親屬。他們的行為,是符合
Gregorian宗教改良的一种行為。宗教的權力被認為是比
世俗的權力更為重要的東西。

1060年前后,該家族遇到了重大的問題,政治問題。
Robert of Saint-Ce'nen 和Ernaud d'Echauffour反抗了公
爵,并未能逃脫后來的麻煩。后者活到1064年,被Mabille
of Belle>投毒而死,衹短暫地在死前恢复了他的被沒收了
的財產。年齡較大的Giroies Belleme 一起丟了飯碗,其
他人則一起沉迷在爭斗中。家族的勢力幵始下降。后代們
被迫逃往意大利南部。

但是Giroie回來了。Saint-Ce'neri一支的后人,將這個名
字堅持了下來。1058年,Bobert Curthose 代替了 William
成為公爵。

。。。(少量有關宗教因素的討論,略)。。。

Giroie家族的后人經歷了許多艱難的時刻。因為他們是比
較純粹的父系氏族,而得到了其他社會關系的支持。在
1094年,Robert II面臨了Belle'me的威脅,他的妻子,養
子和城堡,都落入了危險。因著親戚朋友的幫助,軍事
力量重組了,問題也給解決了。另一方面,土地的完整
性總是被保護的,表親被排斥在外,因為他們和外界聯系
多,可能削弱家族的統一性。在1119年,Montreuil 和
Echauffour被還給Robert II了。他就此恢复了所有的財產。
后來他當然又把財產分配給几個兒子了。

做個總結。Giroie家族的生存法則是,削減直接后代的數
量,但是增加(其他人的)同盟的數量。

。。。(有關一些歷史學家的對社會結构的討論,略)。。。

十一世紀中葉,許多象Giroie這樣的家族在法蘭西北部興
起。在諾曼底,在科以黑谷地(Coire Valley)和伊勒得
(Ilede France)等地,有很多動亂,不同的家族互相爭斗,
而主要的家族勢力并未被影響。

封建氏族的社會結构,因政治和地域而有很复雜的具体情
況。比如說,在大氏族周圍,有許多勢力較小的氏族,農
民們极力擴大自己的土地,盡量避免因母系的介入或戰爭
而造成破壞。農民將土地与教會聯系起來。

在意識形態上,歷史學家Ordericus發現了十二世紀的一
些族譜的撰寫情況。其中的要點是探尋父系的線索。母系
的線索被淡化,衹有在母系的出身确實遠遠高于父系,可
以把家譜引向某個皇家祖先的時候,才會給著重書寫。

Ordericus Vilalis的著作給我們提供了介于原始數据和理想
畫面之間的社會結构的一种中間形式。


4.2.4社會結构和文學(略)

。。。文學中体現了騎士精神----“為我的家族而戰”,
。。。個人在集体中的位置。。。多种羅曼史。。。


4.2.5 榮譽和家庭戰略/缺如的一段。等待資料的補充,
然后進行單獨討論/

。。。談這個問題,要區別普通的親屬關系----Kindred
(法文parente' )和父系氏族關系----Lineage(法文lignage)。

中世紀的文獻,比如Philippe de Beaumanoir (King's bailiff?)
在1283年的著作布瓦斯的民俗(Customes of Beauvaisis)
中。。。


4.2.6夫妻之不幸

夫妻,這一對人物,是中世紀封建庄園的中心人物。他們
是創造后代的前提,是宗族延續的社會學基礎。主人和太
太,封建庄園的顯明角色,是庄園中兄弟姐妹表親們的中
心。

在歷史文獻中,有兩种重要的主題:驕傲和被勾引的太太,
以及被壓迫的婦女。婦女在任何歷史時期,都占据了歷史
的注意力,這是因為她們有著多樣的角色。封建庄園的女
主人,她在夫家的宗族中是個什么地位,她和夫家的宗族
整合到什么程度,這個問題在中世紀歷史中尤為重要。

封建貴族的婚姻常被認為是頗政治化的。女性是宗族的人
質,還是工具?讓我們從個人-系統的角度來看看這個問題。

配偶的選擇。女性的被動角色是确實的,但是,列維-斯特
勞斯式*的公式化分析不能用來模糊一切事實。女性不是絕
對被動的。

********
[注釋]

列維-斯特勞斯,Le'vi-Strauss,法國著名文化人類學家,
結构主義(Structurism)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理論
涉及了部落空間結构的分析,童話深層結构的分析,婚姻
中婦女角色的分析等。他的一系列概念是文化人類學的重
要理論工具:比如,“對子概念”等。
********

在古代和原始社會,婚姻已經有了嚴格的規則,一般來說
是平行親屬是不能婚配的,而交叉親屬則可以。中世紀早
期的普遍的情況是專家稱之為“cognatic”的規律,父系
母系不論,從隔离四層以上的親屬幵始可以婚配。從某种
意義上來說,這是介于古代式和現代式之間的一种過渡形
式。

某些專家研究發現,有种傾向是從可被允許的第一層親屬
關系中選擇妻子。這樣可以維持一個相當小的圈子的凝聚
力。但是,在法蘭西北部,十一和十二世紀中間,這到底
是怎樣一個情況,我們并不清楚。資料缺乏。

在實際研究中,歷史學家He'ritier主張嚴格限定涉及婦女
交換的人群,也就是說,把進行婦女交換的主体定義為父
系的,長住一個地點的,祖傳財產被嚴格控制了的人群。

有些婚姻是由王子決定的。

一般的貴族婚姻的規則是讓年長的兒子們等待出身高的妻
子。這是為了保証貴族階層的親密性。好的婚姻被仔細地
記載在族譜里。和低階級結婚的女子被忘掉。她們也不是
白給的,低階級的夫家因而要以服務-義務來償還。義務的
鏈條,与騎士制度一起,聯系了貴族的各個階層。

回顧一下吉若瓦(Giroie)家族。他們要將所有的女兒嫁出去,
因為女兒可以帶來新聯盟和債務人。相反,兒子們的婚姻
就要控制嚴厲些,否則就要造出不良的后代。

這些社會集團中的婦女是被贏取的獎品。她們象庄園土地
一樣是有价值的財產。因此競爭是激烈的。戰斗中得胜的
騎士真正是得到了更高的地位。在喬治。杜比
(Georges Duby)分析的例子中,1100年左右馬庫奈
(Ma^connais)的貴族和騎士中間,同种來源的眾貴族中,
為城堡的戰斗和出生的順序決定了后來的地位,而男人和
地位更高的女子的婚姻,可以帶來家族的暫時的振興。

在歷史上,貴族婚姻雙方的后人往往在很多年之后才權衡
出彼此在“榮譽”上面的得失。

這里有三個有趣的例子。

西蒙(Simon de Cre'py-en-Valois),在需要結婚的時候,被
置于兩個妻子人選的尷尬境地。他先是有了一個從Auvergne
來的候選人,然后是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要把女
兒嫁給他,后者是前一個妻子家族的敵人。西蒙幸好由于
修道院經歷而避免了和前一個候選人的發展,否則他就遇
政治麻煩了。(十一世紀初的事)

十一世紀中葉,圣。古得利武(Saint Godelive)的未來女領
主受到了好几個年輕人的追求。貝塔夫(Bertulf),從 Bruges
來的一位,被選中了,因為他提供了最好的土地。但是他
的母親卻反對這樁婚姻,因為她的家太遠,而且,她有著
魔鬼一般的黑頭發。這是個遭到詛咒的婚姻。

下一個例子是女婿用非常手段得到老丈人首肯的事。在
1090年代,一位百艮第的騎士想要和希爾丁
(Hilduin of Boucy)伯爵的一位女兒結婚,但是“法國人”伯
爵認為他是外國人,拒絕了他。后來,伯爵在森林出行中
被騎士抓起來,要他拿女兒來交換自由。這件搶親似的婚
姻后來成了十分成功的一例。

上述例子中間,最后一例是男人以婚姻提升自己地位的典
型。在這段歷史中間,基本上,婦女是沒有選擇丈夫的自
由度的。婦女的意志在傳說和騎士道德中都是被忽略的。
一位作家曾經嚴酷地寫到一位主動接近他的女公爵:

我說,這真實情況就是,
世界又一次進入了童年,
因為女人公然追求丈夫。

婦女可以表達的意志一般僅僅限于拒絕。歷史上有不少為
了逃避婚姻而進修道院的例子,更有甚者,個別人竟毀容。
比如1150年圣歐德(Saint ode of Hainault)的例子。另外,
年輕女人為了所愛的人去死的例子也有,比較戲劇化的有
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的一位女兒,在未婚夫的前
后兩次人選上尋死覓活,后來她所不愛的丈夫死于騎士生
涯,她終于能夠与她所要的結合。

基本上,中世紀的家族制度是嚴格的,教堂的規矩被自覺
地遵守。年輕人被按計划送出去遠游。他們去遙遠的地方
找尋妻子。整個家族結构是穩定有序的。


4.2.7基督徒的婚姻

第一例婚姻儀式出現于1100年左右的法蘭西北部。

教會的力量進入世俗的婚姻,教士在公共場合宣布婚姻的
成立,并且調查婚姻是否符合血緣的規則。那么教會在婚
姻中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婦女的公幵宣講婚姻的誓言,
這樣的“自由”,和十二世紀的其他兩個光榮----精神的自
由和社區的自由*一樣,是重要的社會的變化。

*******************
[注釋]

米切列(Michelet)的總結。背景待查。
*******************

文獻(higiography & chanson)中記載的貴族婚禮表明,教會
的行為是不完全和不明顯的。通俗意義上的婚姻包括兩個
過程,一是經過婚姻法律,男子接受其妻子,她的父親將
她交給丈夫,然后,經過婚禮她被安置進她丈夫的住處。
娶妻(espousal-法文e'pousailles)和婚禮(wedding-法文noces)
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部份,前者是婚姻的起始,后者是前者
在世俗意義上的實現,而且使之在教會的眼中成為确定。

以前的婚姻和婚禮,涉及了很長的時間和很复雜的背景。
許多婚姻在男女雙方都還是七八歲的孩子的時候就被安排
好了,許多還是宗族聯誼的工具。在婚姻的推進過程中,
人們要透過相當的空間距离來見面,并且,婚禮包括婚典
之夜(可能在正式婚禮之前),長達一周的宴會,紅衣主教
的祝賀,等等。

關于教士的具体行為和婚姻中“近親交配禁忌”
(INCEST TABOO*)的具体情況略。簡略地說,教會對婚
姻的影響是模糊的,一般的王族遵守近親交配禁忌到第
七層親緣關系和第四層之間。

********
[解釋]

INCEST TABOO 是指禁止有相當血緣關系的人之間通婚
的規則。
********


4.2.8婦女。戰爭与和平

1100年左右,出現了很多离婚的案例。這說明貴族的家
庭結构發生了嚴重的危机。家庭和其他社會成份一樣,
運載了人們對生活目的的追求,以及社會結构對之產生
的回應。

歷史事件表明,在各种利益和戰爭矛盾中間,婦女們的
位置是十分复雜的,或者更准确點說,家庭成員,作為
自己家族的代表人,在非和平狀況下所取的立場是复雜
的。

一种例子是間諜身份。“統治者威廉”就把他的侄女和
表姐妹當作間諜。JUDITH報告了她的盎格魯薩克遜丈夫
的陰謀,在他被處死后她也悲號。ADELAIDE准備了毒
苹果給某人,卻被她丈夫無意中吃掉了,巧合的是,這
正好發生在她丈夫ROBERT領導對她表親諾曼底的公爵
的起義之時。妻子們被用于勸說丈夫在戰爭中站在她們
的親戚一邊。

更常見的是,婦女站在她們的丈夫的立場上。一個殘酷的
例子是,JULIENNE,HENRYBEAUCLERC的私生女,帶
著象牙城堡嫁給了EUSTACHE DE BRETEUIL,在1119
年他對公爵王的戰斗中她和他站在一起,指揮了保衛城堡
的戰斗。HENRY公爵沒有阻止他的被挾持為人質的孫女受
刑,她被弄瞎了眼睛,被砍掉了鼻子。几個月之后和平重
現,夫妻倆被家族接受,投降了,但是損失是不可彌補的
了。

封建社會的殘酷對私人生活的影響是巨大的。曾經有一位
女子,GUIDE女子LAROCHE-GUYON的妻子,對在她眼
前殺死她丈夫的她的兄弟說:“你們曾經有的友誼到那里
去了?你這是瘋了嗎?”她妄想用身体保護丈夫,結果被
狠狠地鞭打,被從垂死的人擁抱中拉走,兩個幼小的孩子
被扔到懸崖下面去。

為了逃避悲劇,有些婦女逃進了修道院,但是大多數人最
終失去了生活,走進孤獨。

她們也將自己投入報复之中。宗教作家們用恐懼的筆法寫
出了怀著仇恨對其對手施加報复的女人們。例子如,
HELVIS女公爵出于嫉妒煽動威廉伯爵動兵攻擊
ISABELLE OF CONCHES的事,又如,ENGUERRAN OF
COUCY和GERARDOF QUIERZY之間的矛盾。女人們的長
舌常常刺激了本已有的政治矛盾,并引發了封建戰斗。

婦女參与戰斗,間接地而非直接地,這樣就有了一些發生
特別威力的例子。比如,ENGUERRAN OF BOVES,勾
引了COUCY城堡的女主人,她背叛了丈夫,并將城堡變
成了他的(1079)。又如,BERTRADE OF MONTFORT,
厭煩了她的恐怖的丈夫,轉投PHILIP I王,在1093年成為
他的王后,后來她又參与了反對年輕LOUIS VI的謀划,后
例是繼母對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的例子。

直到12世紀,私奔一直是個嚴重的問題。這僅僅是野蠻人
的行徑還又是對婦女的壓制呢?許多婦女自己設計了私奔,
或者幫助了勾引者。當情人們面對了家族的壓迫之時,私
奔就是一個爭取自由的方式。要是家族最終接受了FAIT
ACCOMPLI,結局就是幸福。被關在家里的女子和被丈夫
虐待的妻子可以把勾引者看作自由的象征。私奔不僅僅是
一种戲劇化的行為,而且是一种儀式,一种讓封建時代的
婦女得到高度戲劇化的快樂的一种儀式。

但是,我們從歷史文獻和圣經中看到的是男人眼中的情況。
歷史學家和舊約都認為女人們是煽動亞當嘗苹果的夏娃,
或者進化到一半的人。然而,值得質問的是,難道男權社
會對女人的下毒行為不要負責任嗎?女性的通奸行為難道
沒有确實的原因嗎?“統治者威廉”的同伴們在1068年
就收到了他們的充滿欲望的妻子們的信,信上威脅說要是
他們不赶快回去她們就要找情人。

中世紀的婦女們并沒有如通常所想的那樣被鎖在屋子里或
者穿上貞節帶。她們被一种比較微妙的方式控制起來。比
如,被老嬤嬤監視,等等。。。

在十二世紀之時,法規,政府和十字軍將戰爭引向和緩化。
這些因素一起造成了國家權力的發生与因之夫婦的私人生
活的向和平轉變。

在封建時代,由婚姻而來的財產對于普通農民和貴族有著
不同的意義,因而處理的方法也不同。一般農民傾向于賣
掉比較遙遠的土地,而貴族則傾向于維持遙遠的嫁妝土地,
因為這可以對他的權利,義務和同盟有利。

封建貴族的婚姻就是這樣以經濟效用而促進這活躍的聯盟。
在這樣的聯盟中,妻兄弟和妯娌們有著复雜的關系。丈夫
和妻子的兄弟們可以由朋友向敵人轉化,丈夫通過抬舉妻
子來提高自己的地位。這樣的情景中,女性不再被真誠打
動,而衹能為PANTOMIME(?意思待查)而逃跑。

在1200年左右,婦女們有了安全和安定。她們在一些地方
掌權。比如在法蘭西和香檳的兩個女BLANCHE。女性并
沒有突然得到什么新生活,但是毫無置疑的,十字軍東征
使得婦女有了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內容。

在十三世紀,歐洲進入了和平時期。但是,前現代的封建
貴族社會是單一性質的,死板的,如同城堡所表現的那樣,
而貴族婦女的自由,不能在這樣的社會中得到。


4。2。9夫妻家庭

夫妻之間的愛情,常常在死亡臨近之時表現出來。
看來愛情与死亡是不可分的,至少也是互相激發的。

這是不是說,人生最重要的關系的体現,一定要在謬誤*不
再是個問題之時?或者是說,這個体現是對人生之理想的
最后描畫?

********
[注釋]

此處“謬誤”意味著俗世人生。
********

我們看見歷史上的悲痛感人的告別情景,比如1112年
ADON在外出參加戰斗之前和妻子的告別﹔再比如ANSEAU
OF MAULE在預計的死期之前三天与妻,子告別的情景。
長哭,祈禱,祝福,還有對教會事情的安排(比如讓親人在
自己死后進入修道院),都是极為感人的。在這种時候,离
婚也是常見的行為,這是教堂所允許的唯一一种离婚,目
的是為了讓未亡人更好地生活下去。

但是,封建婚姻中的夫妻關系,和國家中的君臣關系是平
行的。妻子出于次要位置,法律要求她們“愛”她們的丈
夫。但事實上,她們愛嗎?無論在發明一夫一妻制度的,
滿是事件的十二世紀法蘭西,還是在相對安靜的,家庭被
認為是“樂趣和深刻程度不少于通奸的”北部法蘭西,這
個問題都被人們詢問。

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的答案。

十一世紀的男人們不可避免地想到妻子們出現通奸的事情。
皇后和其他女人會遭遇“進攻”者的情形,有時這些被怪
罪的人會接受“巫術”檢查,看他們是否清白:讓他們抓
住燒紅的鐵棍,比如。女人們并不總是清白的,有時她們
以朋友的幫助逃脫懲罰。巫術在當時對于一种無法判定的
罪行是唯一有效的辦法了。

男性婚外性行為則被認為是對家庭秩序和宗族血緣純凈無
害的行為。包德溫二世,GUINES的伯爵(死于1169年),
從少年時代就追求處女,并且在CALAIS制造了很多私生子,
他還想給其中的三個正名,在當時,私生子是沒有法定身
份的。在他的法定妻子去世之時,他悲慟之极。她和他之
間是一种好朋友的關系,他們一起管理庄園,家庭企業,
收入錢財,并發放禮物。

夫妻家庭之結构是同其經濟基礎密不可分的。但是對經濟
情況的研究是十分困難的。資料有限,另外,遺產傳遞和
貴族,騎士的等級對之的影響是复雜的,高度技術化的。
按照SALIC法律*[待查],對寡婦的贈与,常常与嫁妝有關。
1177年相關的規則由ARNOUL OF MONCEAU制定,用于
确定婚姻的神圣程度:他把最好的土地留給妻子,如同俗
語所說:從床上掙的,在守寡時得到。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則。一般寡婦在不重新結婚的情況
下可以得到丈夫的部份財產,而這時就不能得到自己父親
家的遺產了。一些手段用來控制情況,使得妻子的所得不
被意外或其他遺產取得者所反對。

1175年之后,妻子對丈夫財產的參与程度增加了。這大概
意味著夫妻對宗族的一种胜利。不過,宗族對財產的出租
和買賣的權力也增加了,從這個角度來說,又是對上述結
論的反証。

在中世紀,夫妻之愛和親子之愛都是存在的。

馬克。布羅齊十分關心寡婦和孤兒的權利問題。那時的法
律是維護寡婦的權利的。雖然常常有親屬表示寡婦因為可
以再嫁,從死者那里不該得到比較大的一份。為了遺產,
親戚之間的爭斗是長期的,持續性的。

年輕的寡婦生活又何如呢?當ERNAUD D。ECHAUFFOUR
在1064年被下毒害死后,他的妻子回到了自己家里,与兄
弟SENESCHAL OF NORMANDY住在一起,兩個孩子被
送到沒有安全和公正的地方居住。

在GUIBERT OF NOGENT'S的母親身上,我們看到很特別
的例子。他是一個修士,其父母年輕時就結婚了,單獨住
在BEAUVAISIS。与臨近的父親的家族的矛盾,使得父親
感到無法支持家庭。或許是由于妻子的地位比較高的緣故。
家族于是准備結束這樁婚姻。他們安排了特別的行動,比
如勾引妻子之類,但是夫妻倆承受了這些壓力。在丈夫去
世后,家族仍然逼迫妻子,但是她堅持在庄園內直到最小
的兒子到十二歲,最終她進了修道院。

在這個例子中間,各种愛,責任都是顯明的。不過女主角
回自己家的情況卻不清楚。寡婦所得的遺產由于其再婚的
情況而變。其中表達的信息表明,當時似乎夫妻關系的重
要性有所增加。帶著遺產的寡婦在十二世紀的歷史中是一
個重要的角色。許多人就此支持了幼兒,并幵始自己的新
生活。

在任何領地內,無論是庄園,行省,還是王國,年輕父親
和年輕丈夫的死亡都意味著一個軟弱時期的到來。這個時
候騎士是要負起保護孤兒寡母的責任的。

直到十二世紀末,大領地們由父系的宗族所控制,并留駐
為ALODIAL HOLDINGS*(待查)。古典的封建主義置于其
后,而婦女和兒童沒有真正的自由。在貴族的私人領域中,
在宗族占据主要地位的社會中,個人和夫婦衹有十分有限
的自由。在這里,“封建”的概念,意味著無法控制的混
亂和嚴重的攻擊性,而我們看待歐洲中世紀,當更加把眼
光放在宗族制度上面,而不是“封建”的社會性質上面。

對第4節的小結

這一節的論述是基于馬克。布羅齊的歷史學概念,主題是
要回答兩個問題:一是歐洲中世紀的家庭生活是什么樣的,
一是那時的親屬關系是什么樣的。論述中的理論框架是從
文化人類學中借用來的。

在研究中我們發現一些普遍的規律。首先歐洲貴族的親屬
結构是以被動性的血緣性親屬關系為骨架的,佐之以其他
的活躍的因素,功能于補充和改變親屬關系,并造就与消
解親屬同盟。然后是標准法律關系的影響力的逐漸減弱
(THE ABSTRACT LEGAL CONCEPTS OF PHILIPPE DE
BEAUMANOIR),核心家庭的發展使得家庭細胞慢慢地從
古代方式進化到以感情為主的現代方式。教會對家庭關系
有著有限的影響。

貴族作為統治階級,在親屬關系上校之農民階層更加受制
于歷史規範。在權力和物質交換的形式下,歐洲在中世紀
有兩次根本性的變化。

第一次是1000年左右,隨著卡羅林沁帝國(CAROLINGIAN EMPIRE)的崩潰產生的社會動蕩和區域社會的形成。這直
接造成了城堡式聚居,而后者就是社會動蕩的癥狀。貴族
的城堡化造成了親屬關系的宗族化,并最終形成了高度結
构化的父系宗族体系。這是与無分別的姻親家庭相左的,
并且時而威脅后者的存在。

基本上說,那個時候,分散的權力体系較之中央集權,更
加有利于社會功能。而貴族的在社會各階層中的凸現,是
鮮明的,該現象是一种控制性因素在永遠消失之前的必然
表現。

第二次是發生在1180年左右,在1150年和1200年之間,
于法蘭西北部。商業交換和經濟复興了,貨幣增加了用途。
古典的封建制度面臨著從經濟而來的影響。氏族的功能下
降,夫妻的角色變得重要,女兒們和年少兄弟們得到了取
得遺產的權力。


。。。持續。。。


預告:下一節是(五)文藝复興前夜的塔斯卡尼貴族
文藝复興前的社會生活(4 o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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