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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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G 于 March 13, 2001 18:47:03:

試論中國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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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G 于 February 24, 2001 22:15:51:

剛剛寫完,尚未及再看一遍已經累的不行:-(,先找點晚飯。關于后續可能的討論請
到陳柳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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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

試論中國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殉葬制度乃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特定時期的普遍現象。最早在原始社會
,即有以死者生前所使用之工具、日用品等隨其殉葬的習慣。私有制出現后
,奴隸成為奴隸主之私有品,因此以人殉葬的現象幵始出現。殉葬者中既包
括奴隸,亦包括妻妾和家臣等﹔又因婦女社會地位底下,以女子殉葬的現象
尤為多見。在我國,商代墓群的考古發現及殷墟卜辭記錄中亦都証明了這一
點。“殉人習俗看來是商代文明的特點之一:若干殉葬与建築物落成儀式有
關,另一些則与葬禮相聯系,或用作對先君的祭祀”(法﹒謝和耐《中國社
會文化史》頁48)。

  到了周朝,對世界認知水平的提高使得人們對死亡之認識又所進步﹔同
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奴隸的价值也得到相應提高,人殉漸漸為以木俑、
陶俑殉葬所替代。然而,以人殉葬現象在春秋、戰國時期仍然存在。“天子
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墨
子﹒節葬(下)》)。

  尚秉和《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卷二十一“甚至以生人從葬”條(商務
印書館,1967,頁二六八):

  “左傳傅宣十五年,初魏武子又嬖妾無子。及疾病,謂顆曰:‘必以殉
。’又成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殉。又昭十二年,楚王縊于芋尹申亥氏,
申亥以其二女殉。又哀三年,季孫有疾,命正常曰勿死。又禮檀弓陳乾寢疾
,屬其兄与其子曰:‘如我死,必大為棺,使吾婢子夾我。。。又西京雜記
,廣川王去疾,掘幽王墓,其中僵人又立者,有臥者,有伏于几上者,共百
余尸。皆當時殉葬者也。”

  徐复《秦會要訂補》卷八“從死”條引《秦本紀》:

  “武公二十年,卒,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

  “穆公三十九年,卒,從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名曰
奄息,仲行,【金咸】虎,亦在從死之中。”

  然而社會既已進步,以人殉葬此一野蠻行例既已違反歷史發展之潮流,
更也不合禮制,因此不得人心而必然引發世人之不滿甚至抵制。魏武子初時
囑咐其子在其死后讓其嬖妾改嫁,后來重病又改口一定要其殉葬。魏顆卻以
其重病糊涂所言不合禮法為由,按其父清醒時之意見讓其嬖妾改嫁。陳乾死
后,他的兒子說:“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而拒絕殉葬其父之婢
(《禮記﹒檀弓下》)。

  秦穆公以三良從死,國人即作《黃鳥》三章以哀之。《詩經﹒國風》卷
三秦部“黃鳥”條:

  “交交黃鳥,止于棘。誰從穆公?子車奄息。維此奄息,百夫之特。臨
其穴,惴惴其栗。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

  交交黃鳥,止于桑。誰從穆公?子車仲行。維此仲行,百夫之防。臨其
穴,惴惴其栗。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

  交交黃鳥,止于楚。誰從穆公?子車【金咸】虎。維此【金咸】虎,百
夫之御。臨其穴,惴惴其栗。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

  《左傳﹒文公六年》載時人對穆公之不滿:

  “君子曰:‘秦穆公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而況奪
之善人乎?。。。今縱無法以遺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
子是以知秦之不复東征也。”

  《秦會要訂補》卷八“從死”條引《國策﹒秦三》:

  “宣太后愛魏丑夫,太后病,將死,出令曰:‘為我葬,必以魏子為殉
。’魏子患之。庸芮為魏子說太后曰:‘以死者為有知乎?’太后曰:‘無
知也。’曰:‘若太后之神靈,明知死者之無知矣。何為空以生所愛,葬于
無知之死人哉?若死者有知,先王積怒之日久矣。太后救過不贍,何暇乃私
魏丑夫乎?’太后曰:‘善。’乃止。”

  人殉既已不得人心,亦違反歷史潮流,乃有獻公元年(前384年)正式
止人殉之令(《秦會要訂補》卷八“從死”條引《秦本紀》)。然而,至秦
始皇立國以降,人殉慘劇又屢屢發生。始皇慕仙道,生前即求長生不老葯未
得,后以十余年之力修建驪山帝陵,以數以千計之兵馬俑殉葬。此外,殘忍
的秦二世更將修陵墓之工匠盡數活埋。

  《史記卷六﹒始皇本紀》:

  “始皇初即位,穿治酈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穿三泉
,下銅而致槨,宮觀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滿之。。。二世曰:‘先帝後宮非有
子者,出焉不宜。’皆令從死,死者甚眾。葬既已下,或言工匠為机,臧皆
知之,臧重即泄。大事畢,已臧,閉中羡,下外羡門,盡閉工匠臧者,無复
出者。樹草木以象山。”

  此外,又以殉葬為名逼死諸公子,以消除自己的政治對手。

  《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

  “公子高欲奔,恐收族,乃上書曰:‘先帝無恙時,臣入則賜食,出則
乘輿。御府之衣,臣得賜之﹔中廄之寶馬,臣得賜之。臣當從死而不能,為
人子不孝,為人臣不忠。不忠者無名以立於世,臣請從死,愿葬酈山之足。
唯上幸哀怜之。’書上,胡亥大說,召趙高而示之,曰:‘此可謂急乎?’
趙高曰:‘人臣當憂死而不暇,何變之得謀!’胡亥可其書,賜錢十萬以葬
。”

  這樣,為獻公所禁之人殉惡習又為破禁。然而人殉制度終因違反歷史之
潮流,自漢至元終未執行(楚南:“野蠻的婦女殉葬制”,載于《古代禮制
風俗漫談》頁277-282)。同樣也慕仙道好長生術的漢武帝死后,隨葬雖多
金銀財寶,而后宮多全其身。衹在其死前以“往古國家所以亂由主少母壯”
為由而“不得不先去之”的漢昭帝之母鉤弋夫人,成了帝制的犧牲品死在他
前面,卻也不能歸為殉葬之列。《漢書》所載之西漢趙繆王劉元臨終曾遺令
其奴婢從死,卻因被認為“暴虐不道”而遭“國除”。至三國時,吳將陳武
戰死,孫權破例下令以陳之愛妾殉葬,結果在吳亡之后也被人責為“權仗計
任術,以生從死,世祚之短,不亦宜乎!”(《三國志﹒吳書﹒陳武傳》注
,轉引自楚南之文)。至元朝,蒙元雖以殘暴野蠻著稱,早期亦因部落之落
后而盛行生殉,但自統中原之后,亦不再沿此陋習。由此亦可見殉葬之不得
人心,而殉葬制度在此一時期更已不复存在。

  然而,人殉之陋習在明代,竟又有所复辟。首倡人殉者,即明太祖朱元
璋。

  清﹒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明宮人殉葬之制”條:

  “明史后妃傳,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宣宗崩,嬪何氏、趙氏、
吳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諸氏、李氏、何氏皆從死。正統元年,皆
追加贈謚。冊文曰: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上賓,宜荐徽稱,用彰節行。此
可見當時宮嬪殉葬之例也。景帝以【成+右耳旁】薨,猶用其制。至英宗遺
詔始罷之。。。否泰錄載英宗臨崩,召憲廟謂之曰:用人殉葬,吾不忍也。
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焉。遂成定制。”

  諸事亦詳載于《明史﹒后妃傳》及《英宗實錄》等,不再贅述。

  明代生殉之陋習与前秦雖都以生吃人肉為目的,所藉名義則有所不同。
明太祖奉程朱理學為國教,以孝治國,三綱五常之禮教乃成為捆綁民眾殺人
吃肉的第一等好刀具。他們一邊以各式各樣之手段向百姓灌輸三從四德孝節
廉義之類的倫理信條以麻醉民眾之精神、愚昧其思想、從而操縱他們的意志
,一面又以威逼誘騙、廣豎貞節牌坊和贈謚旌表等軟硬兼施之手段來大力倡
行達到殺人之目的。因此,明代之生殉,實是統治者借名教而為商紂之孽事
,通過禮教來間接達到殺人生殉之目的。這与前秦之制度化和以宗教迷信和
奴隸社會殘余儀式等等形式而施行之人殉相比,既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
同時又因有倫理道德學說之支持,使婦女之生殉多以能很好地包容于名教三
綱五常之倫理觀念体系下的殉節、而非久為世人所憎惡之殉葬名義進行,因
此這也可以說是一种更先進而表現出具有极大欺騙性之“合理性”的殺人手
段。但也正因如此,則我們也就不能再簡單地認為明代生殉乃是為秦獻公所
禁之人殉制度的复辟。

  清﹒陳康祺撰《郎潛紀聞初筆》卷十四“旌表烈婦二則”條:

  “道光三十年冬,禮部准故事,具奏二十九年各直省所上烈婦三十六口
,予旌以否,惟上裁察。皇上以仁育萬心,恐天下婦人女子相率效慕,輕殺
其生也,詔不必旌。咸丰元年二月,特降諭旨。。。皆予旌表。。。然予旌
者什二三,不報者什七八。蓋畸節异行,事近矯飾,未可為風歷天下之恆典
也。自道、咸之際,文宗恐潛側不【日瞿】,上闕天和,三十年來,遂成令
甲。而匹夫匹婦,羈孤幽僻之詣,一經大吏報聞,朝上疏、夕表閭矣。夫獨
非風教之盛歟?”

  《郎潛紀聞二筆》卷二“汪氏節母樓”條:

  “婦女未嫁守義,歸震川氏謂不合乎禮經。近代文人,又多引据經傳,
与歸氏相詰難。。。咸同至今,以貞女蒙旌者,不下數百千人。”

  道、咸時已多受西人之影響,婦女殉節風气之盛尚且如此,更不必說早
此之封閉之時了。而于此亦可看出,婦女之殉死,實則直接因由于統治者的
明里暗里的大肆倡導宣揚。

  《明太祖實錄》卷十:

  “(洪武十二年四月)丁卯。。。敏道卒,趙氏日夜號哭亦自經死。事
聞,詔嘉之曰:‘夫婦人之大倫三綱五常,風化所系,又能志而不二,与夫
同死,可謂難矣。今趙氏生則同室,死則同穴,較之剔目割舌誓死不嫁,誠
為過之,宜于褒嘉,以敦民俗。”

  這里,朱元璋之真正用心,可謂昭然若揭了。以節義之倫理道德觀來誘
導人民,愚昧百姓,最終達到將他們的思想和精神牢牢地掌控于自己掌心,
其目的無非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而同奉程朱理學倡行以孝治國之明清
兩代,貞婦烈女不斷涌現,貞節牌坊諸類生祠亡墓更是在神州大地的各個角
落里如雨后春筍般毛茸茸地豎立起來,將我如此美好之神州大抵几乎變成了
無數無辜女子之人間地獄,其所由來,亦實出乎此。  

  因此,明代之生殉,實質可以說是宋明理學三綱五常倫理說教与統治者
結盟、成為助紂為虐吃人肉不吐骨頭的罪惡幫凶的又一個血淋淋活生生的罪
証。統治者慫恿再加威逼利誘,百姓被愚昧而盲從,而無辜女子則為完“名
節”而輕生而效死,而全然違背了孔子之“身体發膚受之以父母,不敢毀傷
”之教義精神,以至于連稍有良知的統治者也不忍聞之,以為諸如“剖腹割
肝,此豈是孝﹔若至殺身,其罪尤大”(《明宣宗實錄》卷十五),其實質
目的不過是借此而達到牢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之目的。統治者和被愚昧了的臣
民百姓之間一上一下的這种和諧配合,真可謂是統治者以意識形態名教禮制
來殺人而不見血的絕妙活劇!

  也正是于此而言,將明代生殉之興起簡單歸為殉葬制度之复興,則非但
不盡合乎事實,亦因將問題极大簡單化,而使統治者和禮教之罪行曾所犯下
之罪行,反得到相當之幵脫。這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明清統治者的這种以某种學說為依賴、通過以歪理邪說來操縱人之意念
、從而達到讓人樂意去為其效死、最終達到殺人之目的,在數百年之后,又
在李烘炙的法輪邪教那里,又得到了鮮活的再現。被操縱了意志之人,甘為
螻蟻,自愿赴死,使得自焚悲劇一再上演。則李烘炙依靠法輪邪說來達到殺
人吃肉的目的的罪行,要為事實,又豈能單靠狡辯即能逃脫的了呢?!

  
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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