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力量和集体的力量:文艺复兴前的社会生活(1 o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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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暗暗 于 September 05, 2000 12:06:27:

个人的力量和集体的力量:文艺复兴前的社会生活(1 of 4)

>>读书笔记与少量评论>>2000/08/26


要开始谈文艺复兴时的生活方式,不得不先简略地
谈谈文艺复兴前亦即中世纪的生活方式.由于资料
原因,这里涉及到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法兰西中世纪的
贵族家庭.


(一)关键词释义

[私有的]/[公共的]这一对词是我们所要谈的问题的
关键词.先释义.

在古典拉丁语中有一对反义词[publicus/privatus],
意思是[公共的]/[私密的].

在西塞罗的解释下,行为私密化(to act privatim)
意味着非集体的权力展现.是在个人自己的家里,
公众视线隔离后的行为实施.私有物(privatum)
指的是个人的所有物,自用财产和自己的住家.

私有之物(res privata)则用于交换(in commercio),
为某人所有(in patrimonio).换句话说,给某种权
力控制着.这就是家庭权力(pater familias),那
种在住房(domus)墙壁后面运作的权力.

那么公共财物(res publica)就指的是社区公有的,
不能用于交换的(extra commercium)东西.它们
是不秘密的,没有被隐藏的,不被保护的.公共
之物由公共的权力所控制.

这些词的基本意思,经中世纪到十九世纪,从古罗
马语到现代拉丁系语言,基本上是没太大变化的.
只有私有的(privatus)一词,微有引申义,可以在
宗教语汇里表达"非神圣"的意思.


(二)私生活与公众生活

与公共生活相对的私生活,是与场所相关的.

私生活发生于家庭场合.往往是躲在深墙后面,用
中国话来说就是藏在[深闺].私生活因其中公共
性成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私密度].

操纵私生活的[权力]和操纵公共生活的[权力]
是一对对立的范畴.

在两个领域内个人都被一些规则所束缚.

在罗马时代,公共生活覆盖了男性,这些有社会权
力的人,也是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财富的权力的
人.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Context),这种管理行为的
具体操作是由皇权国家和法律来施行的.

法律一词,在当时的语言中就是[人民的声音]的
意思.

与公共生活相对的私生活,以家庭为基石.家庭是
一种区别于公共社会的社会结构.

私人社会不由法律而是由社会习俗来决定.这里我
对此论点表示怀疑.个人意见是法律做为上层建筑
的重要成分,当为文化习惯(Cultural Norm)的一
个子系统,应当是社会习俗(Custom)的结晶.并与
社会生活(Social life)动态互动.

私生活因而就是家庭生活.是个人之间互相依存,
互相信任的生活.一个组群的人,其中的相互关系
,是一种持久而强烈的情感纽带.在拉丁语中它被
叫做[友谊].它与法律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十
分矛盾的.许多时候竟会以其强大的力量反动于法
律之力.


持续...

预告:

(三)中世纪法律与私密性/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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