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论坛文摘主页

送交者: CG 于 March 13, 2001 18:47:03:

试论中国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所有跟贴·加跟贴·论坛主页


送交者: CG 于 February 24, 2001 22:15:51:

刚刚写完,尚未及再看一遍已经累的不行:-(,先找点晚饭。关于后续可能的讨论请
到陈柳堂。

http://www.webjb.com/cgi-bin/lishi/mainpage.pl

CG

试论中国古代之以人殉葬(上)(待校)


  殉葬制度乃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定时期的普遍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
,即有以死者生前所使用之工具、日用品等随其殉葬的习惯。私有制出现后
,奴隶成为奴隶主之私有品,因此以人殉葬的现象开始出现。殉葬者中既包
括奴隶,亦包括妻妾和家臣等;又因妇女社会地位底下,以女子殉葬的现象
尤为多见。在我国,商代墓群的考古发现及殷墟卜辞记录中亦都证明了这一
点。“殉人习俗看来是商代文明的特点之一:若干殉葬与建筑物落成仪式有
关,另一些则与葬礼相联系,或用作对先君的祭祀”(法·谢和耐《中国社
会文化史》页48)。

  到了周朝,对世界认知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死亡之认识又所进步;同
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的价值也得到相应提高,人殉渐渐为以木俑、
陶俑殉葬所替代。然而,以人殉葬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存在。“天子
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墨
子·节葬(下)》)。

  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卷二十一“甚至以生人从葬”条(商务
印书馆,1967,页二六八):

  “左传傅宣十五年,初魏武子又嬖妾无子。及疾病,谓颗曰:‘必以殉
。’又成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殉。又昭十二年,楚王缢于芋尹申亥氏,
申亥以其二女殉。又哀三年,季孙有疾,命正常曰勿死。又礼檀弓陈乾寝疾
,属其兄与其子曰:‘如我死,必大为棺,使吾婢子夹我。。。又西京杂记
,广川王去疾,掘幽王墓,其中僵人又立者,有卧者,有伏于几上者,共百
余尸。皆当时殉葬者也。”

  徐复《秦会要订补》卷八“从死”条引《秦本纪》:

  “武公二十年,卒,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穆公三十九年,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
奄息,仲行,【金咸】虎,亦在从死之中。”

  然而社会既已进步,以人殉葬此一野蛮行例既已违反历史发展之潮流,
更也不合礼制,因此不得人心而必然引发世人之不满甚至抵制。魏武子初时
嘱咐其子在其死后让其嬖妾改嫁,后来重病又改口一定要其殉葬。魏颗却以
其重病糊涂所言不合礼法为由,按其父清醒时之意见让其嬖妾改嫁。陈乾死
后,他的儿子说:“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而拒绝殉葬其父之婢
(《礼记·檀弓下》)。

  秦穆公以三良从死,国人即作《黄鸟》三章以哀之。《诗经·国风》卷
三秦部“黄鸟”条:

  “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维此奄息,百夫之特。临
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交交黄鸟,止于桑。谁从穆公?子车仲行。维此仲行,百夫之防。临其
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交交黄鸟,止于楚。谁从穆公?子车【金咸】虎。维此【金咸】虎,百
夫之御。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左传·文公六年》载时人对穆公之不满:

  “君子曰:‘秦穆公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而况夺
之善人乎?。。。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君
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

  《秦会要订补》卷八“从死”条引《国策·秦三》:

  “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
。’魏子患之。庸芮为魏子说太后曰:‘以死者为有知乎?’太后曰:‘无
知也。’曰:‘若太后之神灵,明知死者之无知矣。何为空以生所爱,葬于
无知之死人哉?若死者有知,先王积怒之日久矣。太后救过不赡,何暇乃私
魏丑夫乎?’太后曰:‘善。’乃止。”

  人殉既已不得人心,亦违反历史潮流,乃有献公元年(前384年)正式
止人殉之令(《秦会要订补》卷八“从死”条引《秦本纪》)。然而,至秦
始皇立国以降,人殉惨剧又屡屡发生。始皇慕仙道,生前即求长生不老药未
得,后以十余年之力修建骊山帝陵,以数以千计之兵马俑殉葬。此外,残忍
的秦二世更将修陵墓之工匠尽数活埋。

  《史记卷六·始皇本纪》:

  “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馀万人,穿叁泉
,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二世曰:‘先帝後宫非有
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臧皆
知之,臧重即泄。大事毕,已臧,闭中羡,下外羡门,尽闭工匠臧者,无复
出者。树草木以象山。”

  此外,又以殉葬为名逼死诸公子,以消除自己的政治对手。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公子高欲奔,恐收族,乃上书曰:‘先帝无恙时,臣入则赐食,出则
乘舆。御府之衣,臣得赐之;中厩之宝马,臣得赐之。臣当从死而不能,为
人子不孝,为人臣不忠。不忠者无名以立於世,臣请从死,愿葬郦山之足。
唯上幸哀怜之。’书上,胡亥大说,召赵高而示之,曰:‘此可谓急乎?’
赵高曰:‘人臣当忧死而不暇,何变之得谋!’胡亥可其书,赐钱十万以葬
。”

  这样,为献公所禁之人殉恶习又为破禁。然而人殉制度终因违反历史之
潮流,自汉至元终未执行(楚南:“野蛮的妇女殉葬制”,载于《古代礼制
风俗漫谈》页277-282)。同样也慕仙道好长生术的汉武帝死后,随葬虽多
金银财宝,而后宫多全其身。只在其死前以“往古国家所以乱由主少母壮”
为由而“不得不先去之”的汉昭帝之母钩弋夫人,成了帝制的牺牲品死在他
前面,却也不能归为殉葬之列。《汉书》所载之西汉赵缪王刘元临终曾遗令
其奴婢从死,却因被认为“暴虐不道”而遭“国除”。至三国时,吴将陈武
战死,孙权破例下令以陈之爱妾殉葬,结果在吴亡之后也被人责为“权仗计
任术,以生从死,世祚之短,不亦宜乎!”(《三国志·吴书·陈武传》注
,转引自楚南之文)。至元朝,蒙元虽以残暴野蛮著称,早期亦因部落之落
后而盛行生殉,但自统中原之后,亦不再沿此陋习。由此亦可见殉葬之不得
人心,而殉葬制度在此一时期更已不复存在。

  然而,人殉之陋习在明代,竟又有所复辟。首倡人殉者,即明太祖朱元
璋。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宫人殉葬之制”条:

  “明史后妃传,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宣宗崩,嫔何氏、赵氏、
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何氏皆从死。正统元年,皆
追加赠谥。册文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此
可见当时宫嫔殉葬之例也。景帝以【成+右耳旁】薨,犹用其制。至英宗遗
诏始罢之。。。否泰录载英宗临崩,召宪庙谓之曰:用人殉葬,吾不忍也。
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焉。遂成定制。”

  诸事亦详载于《明史·后妃传》及《英宗实录》等,不再赘述。

  明代生殉之陋习与前秦虽都以生吃人肉为目的,所藉名义则有所不同。
明太祖奉程朱理学为国教,以孝治国,三纲五常之礼教乃成为捆绑民众杀人
吃肉的第一等好刀具。他们一边以各式各样之手段向百姓灌输三从四德孝节
廉义之类的伦理信条以麻醉民众之精神、愚昧其思想、从而操纵他们的意志
,一面又以威逼诱骗、广竖贞节牌坊和赠谥旌表等软硬兼施之手段来大力倡
行达到杀人之目的。因此,明代之生殉,实是统治者借名教而为商纣之孽事
,通过礼教来间接达到杀人生殉之目的。这与前秦之制度化和以宗教迷信和
奴隶社会残余仪式等等形式而施行之人殉相比,既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同时又因有伦理道德学说之支持,使妇女之生殉多以能很好地包容于名教三
纲五常之伦理观念体系下的殉节、而非久为世人所憎恶之殉葬名义进行,因
此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更先进而表现出具有极大欺骗性之“合理性”的杀人手
段。但也正因如此,则我们也就不能再简单地认为明代生殉乃是为秦献公所
禁之人殉制度的复辟。

  清·陈康祺撰《郎潜纪闻初笔》卷十四“旌表烈妇二则”条:

  “道光三十年冬,礼部准故事,具奏二十九年各直省所上烈妇三十六口
,予旌以否,惟上裁察。皇上以仁育万心,恐天下妇人女子相率效慕,轻杀
其生也,诏不必旌。咸丰元年二月,特降谕旨。。。皆予旌表。。。然予旌
者什二三,不报者什七八。盖畸节异行,事近矫饰,未可为风历天下之恒典
也。自道、咸之际,文宗恐潜侧不【日瞿】,上阙天和,三十年来,遂成令
甲。而匹夫匹妇,羁孤幽僻之诣,一经大吏报闻,朝上疏、夕表闾矣。夫独
非风教之盛欤?”

  《郎潜纪闻二笔》卷二“汪氏节母楼”条:

  “妇女未嫁守义,归震川氏谓不合乎礼经。近代文人,又多引据经传,
与归氏相诘难。。。咸同至今,以贞女蒙旌者,不下数百千人。”

  道、咸时已多受西人之影响,妇女殉节风气之盛尚且如此,更不必说早
此之封闭之时了。而于此亦可看出,妇女之殉死,实则直接因由于统治者的
明里暗里的大肆倡导宣扬。

  《明太祖实录》卷十:

  “(洪武十二年四月)丁卯。。。敏道卒,赵氏日夜号哭亦自经死。事
闻,诏嘉之曰:‘夫妇人之大伦三纲五常,风化所系,又能志而不二,与夫
同死,可谓难矣。今赵氏生则同室,死则同穴,较之剔目割舌誓死不嫁,诚
为过之,宜于褒嘉,以敦民俗。”

  这里,朱元璋之真正用心,可谓昭然若揭了。以节义之伦理道德观来诱
导人民,愚昧百姓,最终达到将他们的思想和精神牢牢地掌控于自己掌心,
其目的无非还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而同奉程朱理学倡行以孝治国之明清
两代,贞妇烈女不断涌现,贞节牌坊诸类生祠亡墓更是在神州大地的各个角
落里如雨后春笋般毛茸茸地竖立起来,将我如此美好之神州大抵几乎变成了
无数无辜女子之人间地狱,其所由来,亦实出乎此。  

  因此,明代之生殉,实质可以说是宋明理学三纲五常伦理说教与统治者
结盟、成为助纣为虐吃人肉不吐骨头的罪恶帮凶的又一个血淋淋活生生的罪
证。统治者怂恿再加威逼利诱,百姓被愚昧而盲从,而无辜女子则为完“名
节”而轻生而效死,而全然违背了孔子之“身体发肤受之以父母,不敢毁伤
”之教义精神,以至于连稍有良知的统治者也不忍闻之,以为诸如“剖腹割
肝,此岂是孝;若至杀身,其罪尤大”(《明宣宗实录》卷十五),其实质
目的不过是借此而达到牢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之目的。统治者和被愚昧了的臣
民百姓之间一上一下的这种和谐配合,真可谓是统治者以意识形态名教礼制
来杀人而不见血的绝妙活剧!

  也正是于此而言,将明代生殉之兴起简单归为殉葬制度之复兴,则非但
不尽合乎事实,亦因将问题极大简单化,而使统治者和礼教之罪行曾所犯下
之罪行,反得到相当之开脱。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明清统治者的这种以某种学说为依赖、通过以歪理邪说来操纵人之意念
、从而达到让人乐意去为其效死、最终达到杀人之目的,在数百年之后,又
在李烘炙的法轮邪教那里,又得到了鲜活的再现。被操纵了意志之人,甘为
蝼蚁,自愿赴死,使得自焚悲剧一再上演。则李烘炙依靠法轮邪说来达到杀
人吃肉的目的的罪行,要为事实,又岂能单靠狡辩即能逃脱的了呢?!

  
CG


论坛文摘主页